□ 法治時評
□ 林楠特
為進一步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布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其中,增加了對銷售場所照明設施的設置和使用要求,強調不得利用“生鮮燈”誤導消費者,引發廣泛關注。
相信不少消費者都有過類似經歷,在菜市場購買的看起來十分新鮮的瓜果蔬菜及肉類,回到家后發現并不新鮮,這很可能是受到了“生鮮燈”照明的影響。相比自然光照,銷售攤位上的“生鮮燈”會使果蔬和鮮肉色澤更加鮮亮飽滿,也更讓人有購買欲。正因為如此,一些商家利用“生鮮燈”為瑕疵農產品遮丑,由此導致的消費糾紛時有發生。
生鮮農產品非同一般商品,其保質期相對短,對食品質量安全有著更高要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對于使用“生鮮燈”引發的糾紛,目前執法部門檢查的重點主要是食品來源、檢驗檢疫合格證等與質量相關的事項,而非使用燈具本身。此次《辦法》在進一步強化銷售者食品安全責任的同時,明確指出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這不僅為監管部門提供了更有力的執法依據,而且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市場銷售行為,拒絕過度“美顏”,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食品安全事關群眾生命健康,再怎么強調都不為過。確保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各環節的質量安全,既需要最嚴密的法律規范,也需要不折不扣地落實。期待各地以《辦法》出臺為契機,不斷加強監管執法,增強普法宣傳力度,合理引導經營者提高法治意識和誠信意識,讓農產品銷售露“真顏”,讓老百姓買得安心,吃得放心。
編輯:劉一鳴